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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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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硝磺虽足供制造军火之原料,但未经配合以前,均不能认为刑法上之爆裂物,药商未受允准,私自购储,以备配药之用,除有违背硝磺管理规则之情形,应受该规则处分外,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