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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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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人固得提起自诉(参照院字第五三三号第一三九四号解释),惟自诉状内未记载其代表人姓名,自属不合程式,但受诉讼法院得命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