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6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4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8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63、481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十条第一项,既称“施行前所为之裁判”,则因上诉所得受利益不逾五百元之事件,其第二审裁判如在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纵令该事件系在施行前起诉,仍不得许其上诉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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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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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63、481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十条第一项,既称“施行前所为之裁判”,则因上诉所得受利益不逾五百元之事件,其第二审裁判如在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纵令该事件系在施行前起诉,仍不得许其上诉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