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5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之钞票,既经政府定为法币,具有强制通行之性质,其有伪造或变造该银行之钞票者,自应论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伪造或变造通用纸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