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5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所为特许上诉之裁定,其所生得为上诉之效力,依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二条但书规定,并不因民事诉讼法之施行而受影响,此与施行法第十二条所载施行前仅有特许上诉之声请者,不可同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