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57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5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上所谓军用枪炮,系指能供军事上使用者而言,来文所称双响粉枪,是否能供军用,应由军事机关鉴定,非解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