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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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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限于有告诉权人,且实行告诉者,方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