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58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8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11、912 条 ( 19.12.26 ) |
(一)依照田土绝卖留赎之习惯,互订契约,既于出卖之外,载明留赎字样,并酌留价金,仍许加找,则推究其立约真意,自应认为典权之设定。
(二)上开契约,既系设定典权,其约定回赎期限,如不违反典权之规定,自应从其约定,不适用买回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