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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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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11、91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照田土绝卖留赎之习惯,互订契约,既于出卖之外,载明留赎字样,并酌留价金,仍许加找,则推究其立约真意,自应认为典权之设定。

  (二)上开契约,既系设定典权,其约定回赎期限,如不违反典权之规定,自应从其约定,不适用买回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