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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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诬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之意图为其构成要件,于侵害国家法益外,同时具有侵害个人法益之故意,被诬告人固可提起自诉,其向检察官告诉,经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者,亦得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