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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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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称第一点纯系事实问题,未便解答。至第二点如该处已实行登记制度,则主张抵押权之人未为登记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当然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