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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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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3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2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政官署对于工商业为一般的处分,致工商业各店之权利或利益均受有损害时,则其损害之主体,明系工商业各店,并非同业公会之本身,依诉愿法第一条规定之趣旨,如对于该处分提起诉愿,自应由受有损害之工商业各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