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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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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3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51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五百一十六条所指著作人之权利,其对于侵害人提起诉讼之权,应解为系在其必要范围内。又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权利人,亦包括享有出版权之出版人在内,故无论出版契约就此有无订定,出版人均得依前述规定,对于侵害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