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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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法第八条所载不得为私有之名胜古迹,系指原属于国有或公有者而言,若原属于私人所有,在所有权未经依法消灭以前,仍应认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