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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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1、23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罪,虽无年龄规定,但被引诱人如系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