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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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罚金之执行,乃国家刑罚权之作用,与债权之性质不同,倘就受刑人遗产为罚金之执行,经减价拍卖,无人承买,应由法院斟酌情形,再行减价拍卖,或准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八十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以职权决定管理,委任适当之人为管理人,倘管理之结果,不能达完满执行之标的,于有可得适当价格时,仍得以职权命为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