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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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8、31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提起自诉,与告诉不同,设有数人共犯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于提起自诉后,对于共犯中之一人请求撤回自诉,其效力自不能及于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