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74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7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免除常备兵役之独子,系指其无同父兄弟者而,不得因与同母异父之兄弟同居,而认为非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