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7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0 页 | |
法院受理偷漏关税案件,除依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论罪科刑外,不得兼适用含有行政罚性质之海关缉私条例并科罚金。
←司法院院字第17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0 页 | |
法院受理偷漏关税案件,除依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论罪科刑外,不得兼适用含有行政罚性质之海关缉私条例并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