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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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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妇既由甲县嫁适乙县,依户籍法第四条第四款妻以夫之本籍为本籍之规定,则其本籍属于乙县,自不得参加甲县同乡会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