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7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2 页 | |
某妇既由甲县嫁适乙县,依户籍法第四条第四款妻以夫之本籍为本籍之规定,则其本籍属于乙县,自不得参加甲县同乡会之组织。
←司法院院字第17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2 页 | |
某妇既由甲县嫁适乙县,依户籍法第四条第四款妻以夫之本籍为本籍之规定,则其本籍属于乙县,自不得参加甲县同乡会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