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75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7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232、24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与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相关联,该项后段所称以不起诉为适当之情形,当然以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之案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