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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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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当事人以私权关系,具状向法院声请备查,既非诉讼或非讼事件,自应予以驳回,不得征收声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