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8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所载不得为私有之土地,系指土地法施行时,属于国有或公有者而言,若原属于私人所有,在其所有权未经依法消灭以前,仍应认为私有 (参照院字第一六七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