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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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地渔业区管理所主任,或其他现任公务员,如合于渔会章程会员之资格,自得为该会会员,惟由会员被选为理监事,则因官吏服务规程第十一条所定之限制,自不得兼任此项职务,其以非会员当选为理事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