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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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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4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登记条例施行后,就同一不动产重复买卖,因而重为所有权移转契约时,如先之移转尚未登记而后之移转则已登记,依该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先受移转之人,不得以其先受之移转,对抗后受移转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