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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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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营重要商业者,在同一区域内之同业,虽仅四家或五家,且因小本营业未用伙工,而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仍应为同业公会之组织。至公会职员因法文内并无最少数之限制,自可于会员四、五人中,互选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各一人,俾得行使法定各委员会之职权,而以其馀二人或三人为普通会员,兼供改选职员之用。又未经指为重要之商业,在同一区域内有同业七家以上,依同法第五十七条组织公会者,其职员之互选及改选,如采用上述办法,尤不生人数不足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