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9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3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3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侵占公务上持有物之罪,毋庸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前段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