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9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四川各盐场所设之评议公所,依其简章所载,系由全场井灶各商共同组织,并按划分区域,推选评议员,复由评议员中互推一人为评议长,经主管官署许可后,办理关于各该场特定事务,此项评议公所之评议长或评议员,自系特种商业团体之职员,不能因其简章订有评议长、员选出后开单呈由盐务管理局加委,及该公所直接受本场场长监督指挥等字样,遂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至其执行上述事项,并非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与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合,自亦不能以办理公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