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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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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70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7、4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经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应受军法裁判者,应适用刑法第四十七条以累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