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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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强盗罪并非以伤人为当然之方法,其实施强暴时有人逃避跌伤,即使逃避之原因与犯人之实施强暴确有关系,而跌伤之结果如非犯人所能预见,即对之不负责任 (参照院字第六十九号解释) 。

  (二)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所载伤害二字,不包含过失伤害及伤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