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8 页 | |
(一)强盗罪并非以伤人为当然之方法,其实施强暴时有人逃避跌伤,即使逃避之原因与犯人之实施强暴确有关系,而跌伤之结果如非犯人所能预见,即对之不负责任 (参照院字第六十九号解释) 。
(二)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所载伤害二字,不包含过失伤害及伤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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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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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盗罪并非以伤人为当然之方法,其实施强暴时有人逃避跌伤,即使逃避之原因与犯人之实施强暴确有关系,而跌伤之结果如非犯人所能预见,即对之不负责任 (参照院字第六十九号解释) 。
(二)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所载伤害二字,不包含过失伤害及伤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