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01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0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8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确定判决,既己确认回赎典物之典价为铜元若干,并于理由内说明应遵照特约,不得以银元回赎,自应依确定判决办理,不得援用院字第一七七五号解释,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