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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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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追缴赃款,以属于公有者为限,私人被勒索之款,如已扣押者,应发还受害人,否则经受害人请求返还,不问其共犯(包括教唆犯、正犯、从犯)。朋分数额之多寡,对于赃款之全部,均负连带返还之责任,其有未经获案者,得由到案之他共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