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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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182 条 ( 24.02.01 ) |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中止诉讼程序,必他诉讼已系属于法院而后可,诉讼进行中,于某法律关系之成立与否有争执,而其裁判应以该法律关系为据者,在未经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以前,自不得中止诉讼程序,如当事人不另行提起确认之诉,或虽提起而法院认为无中止诉讼程序之必要者,法院仍得就该法律关系之成立与否,于理由中自为判断,此项判断虽迳由第二审法院为之,亦无不可,来电乙说所述各节,未免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