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08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0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会系由工人组织之团体,工会法规定甚明,殊无令合作社加入工会之馀地,惟依工会法得入工会之工人,依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第二条规定,自应加入当地业经依法设立之工会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