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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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29 页 | |
(一)陆军抚恤条例系以妻未再醮为其应受恤金之条件,妻未再醮者,虽事实上与人同居,亦难谓非应受恤金之遗族。
(二)陆军抚恤条例所谓再醮,系指通俗观念之再婚而言,不以民法上之再婚为限,妻于夫死亡后,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与他男为类于夫妻之同居者,虽未具备结婚之法律上条件,亦应认为再醮,其与他男同居而生有子女者,如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与之为类于夫妻之同居,即不得谓非再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