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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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7 页 | |
(一)附带上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关于独立上诉之规定,诉讼费用暂行规则第十四条所谓民事向第二审法院上诉,既未将附带上诉除外,则无论附带上诉诉讼标的之价额或金额,是否高于独立上诉,均应依该条规定征收裁判费。
(二)民事再审之诉,依讼诉费用暂行规则第十五条,固应征收裁判费,惟裁判费之缴纳,仅为再审之诉合法要件之一种,如已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不能补正者,可迳以裁定驳回之,毋庸命其补缴裁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