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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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展期清偿之债务,于该军人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依同条项后段所定期限清偿之,在非其继承人之家属,自不负清偿责任。至债务非出征抗敌军人本身所负,而为其家属所负者,不得援用同条项前段展期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