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17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9 条 ( 24.01.01 ) |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参照院字第二○三三号解释),不以侮辱时被害人在场闻见为要件,又某甲对多数人骂乙女为娼,如系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其为娼之具体事实,自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倘仅漫骂为娼,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