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1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7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日行政院公布之公有土地处理规则土地法抵触之部分,自民国二十五年三月一日土地法施行后,业已失其效力,各县已经拆除之城墙基地既系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管地方政府仅有使用及收益之权,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