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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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二条销毁罪之客体,系以银币、铜币或中央造币厂厂条为限,其单纯销毁镍币、铝币之行为,既无处罚明文,依刑法第一条自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