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遗产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归属国库时,遗产管理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款应向国库为遗产之移交,此项私法上之义务如不履行,国库自得向法院提起请求履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