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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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9 页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附录)第 8-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9、1185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9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所称之遗产包括债权在内,强制执行开始后,债权人死亡而有同条所定情形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其遗产应由遗产管理人于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将所賸馀者移交国库,该强制执行事件,自应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