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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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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设有典权者,政府依法向出典人或典权人征收之税捐,除法令别有规定(如土地法施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或当事人别有订定外,缴纳之一方不得以田赋改征实物向他方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