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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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8 条 ( 19.12.26 ) |
出征抗敌军人之未婚妻,违反婚约与他人结婚时,应受如何之制裁,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并未设有特别规定,仍应依一般规定办理,故出征抗敌军人,对于违反婚约之未婚妻,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请求赔偿损害外,不得请求法院加以其他之制裁。再出征抗敌军人之未婚妻违反婚约,如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本不负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条所定之赔偿责任,但依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则在该军人服役期内,虽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亦以无此理由论,应负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条所定之赔偿责任,是该条例第三十条关于禁此解除婚约之规定,非无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