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2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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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9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但书之所谓幼,系指未满七岁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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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但书之所谓幼,系指未满七岁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