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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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6、24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就实质上或审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实起诉一部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其效力固应及于全部,惟其已起诉之事实如不构成犯罪,即与未经起诉之其他事实不发生该条所称犯罪事实一部与全部之关系,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之其他事实并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