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吸食鸦片之人,因年已衰老或吸食成瘾于徒刑执行中烟瘾发作,恐其变成不治之重症,且在监狱内不能施适当之医治者,得依监狱规则第六十六条及禁烟法第十一条末段之规定,移送医院限期戒烟,在院期间仍算入刑期之内(参照院字第八十七号解释),但烟瘾发作在未执行之前者,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款及禁烟法第十一条末段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