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4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9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28 条 ( 29.01.19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4 条 ( 24.01.01 ) |
县政府军法室所为追缴贪污赃款之确定判决,指挥执行人员自得准照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指挥执行,此项执行命令,依同条第二项即与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相当,民事执行处如受托执行,其执行费用可依照强制执行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费用法第十九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