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6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7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7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0 页 | |
国营事业机关之职员,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虽无中华民国国籍之人,亦得任用。至在国民政府特许中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任工程师,现行法令尚无国籍之限制,自不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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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0 页 | |
国营事业机关之职员,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虽无中华民国国籍之人,亦得任用。至在国民政府特许中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任工程师,现行法令尚无国籍之限制,自不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