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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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121 条 ( 24.01.01 ) |
(一) 省银行行长照章任用银行之职员,如依其章程或成例,毋须呈报省政府或财政厅核派或备案者,该行员自系刑法上之公务员。
(二) 省银行行长因该银行某办事处主任某甲侵用库款嫌疑,委派另一办事处主任某乙往查,如某乙按照上开解释具有公务员身份,则其受甲贿嘱为之掩饰者,自应成立渎职罪名。
声请书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呈
案据浙江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郑沣呈称。“查省银行职员如由行长依该行章程任职者。应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业经司法院二十八年第一八八二号解释有案。惟查二十八年四月军事委员会复浙江全省保安司令冬法审卯三电。谓该省各金库主任于遴派时。如经呈报省政府或财政厅备案。应以公务员论。倘有侵占公款行为。可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论处。”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七七号判决关于江山县金库主任张柟侵占部分。亦以其未经财厅核派。认非公务员。而谓为业务上之侵占。按浙江省金库职员均由省银行职员兼充。是否省银行职员除由行长照章任用外。尚须呈报省政府或财政厅核派或备案。方能以公务员论。此应请解释者一。又如省银行某办事处主任兼充县金库主任甲有侵用库款嫌疑。由省银行某支行派另一办事处主任乙前往查。乙受甲贿。嘱为之掩饰。甲与乙均未经省厅核派或备案。军事机关依照前开军委会电。认甲非公务员。不能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论处。移送普通法院审判经第三审法院判决。认甲侵用库款。为业务上之侵占确定在案。惟乙之收受贿赂。是否亦应以同一理由。认非公务员。不依渎职罪论处。抑可不受甲案之拘束。仍得自由认定。此应请解释者二。职院现有是项案件。亟待解决。仰祈鉴核俯赐转院解释实为公便”等情。据此。案关法令疑义。理合据情转呈。仰祈钧院俯赐解释。以便转令遵照。谨呈司法院院长居。浙江高等法院院郑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