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8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4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法院对于被通缉之被告,经依法公示送达,传票发生效力后,该被告如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径行判决。